加拿大的离婚制度
离婚案件的管辖
加拿大的离婚手续由联邦立法管制,在各省的高等法院办理。事主之一必须在该省居住达一年以上。如果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,可以呈交宣誓书而无须出庭。如太太居住在温哥华而丈夫居住在香港,太太可以在卑斯省高等法院申请办理离婚。不过,如果丈夫已经先在港法院入禀,太太就不可再在卑斯省入禀了。
离婚案件的受理
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离婚,必须向法院呈交结婚证书,并证明具备离婚的条件及原因,例如分居达一年;与讼人对起诉人的虐待,包括精神或肉体的虐待;与讼人的通奸等。
一般离婚案,都是以婚姻破裂为理由。只要分居一年,便可以申请。
分居除了实际的分开居住之外,还需要存在脱离夫妻关系的意图。在分居期间,若双方合好超过九十日,分居便算终止而要重新计算。分居可以是双方同意之下的决定,也可以是出于单方面的行动。
协议离婚
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商之后,便可以协议离婚,不必花费巨资聘请律师,到法庭上互击心灵伤口,一个月后,省法院的法官便会寄去离婚许可信。若双方或一方需离婚证书,可去文具店购买所居省的协议离婚说明书和申请表(Divorce Guide和Divorce Form),填好后一同去省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字,并付手续费,省法院会将法官签署批准的婚证书寄到家中。
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
夫妻分离通常要解决的问题是财产的分配,未成年儿女的抚养权和赡养费。卑诗省立法规定,夫妇有权平分所有家庭财产。儿女的抚养权,法庭倾向于把幼年子女判给母亲抚养。
但是,基于宪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则,现在法庭不能偏重母亲的抚养权,而必须按照个别案件,以如何对儿童有利为标准去决定如何判决抚养权。孩子个人的意原、身体和心理健康、孩子与其他亲友间建立的感情关系、在教育上的需要,以及父母各自不同的能力,都是判决抚养权将会考虑的因素。
赡养费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,孩子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决定因素。赡养费是根据父母的收入来决定的。法院有一个计算表格,即赡养费是固定的。在一般情况下,法官是必须按照离婚法的指引去判订儿女的赡养。在办理分居或离婚之时,双方应该平心静气地讨论上述的问题。如果不能达成协议,聘请律师协助谈判,可确保自己合理的权利。最好应该考虑采取调解或仲裁的方法,去解决一时不能达到协议的问题。
离婚类别及原因
新移民离婚案大致可分以下二类:
一、感情基础不够
一方为永久居民或加拿大公民,另一方纯想出国,双方认识时间很短。这类夫妻有的来加后当天就不肯同居,有的同居了两、三个月后就要分手。这些配偶办离婚时还各有很多对对方不满的说辞,说明结婚是真,没感情也是真;而假结婚者办离婚十分乾脆,双方极其合作,各无怨言。
二、距离无法弥补
许多五十岁以上、婚龄二十年以上的老夫妻,团聚以后闹离婚,或生活几年后离婚。这种情况多为配偶一方为新移民,另一方在加拿大生活已有几年。老移民已经适应了加拿大生活,找到了一种生活方式,而新移民一方则难以适应。一方面,老移民希望配偶尽快从新移民的感觉过渡过来,却忘了当年自己也是经历一段时间的适应过程。由于他对对方的要求不现实,没有能给对方机会,而是渐渐瞧不起对方;另一方面,新来到一方死也不肯适应新的环境,不打工、不学英语、不接受现实。由于情绪不好,即使在家里也不做家务,使在外打工的一方气得要死,久而久之,吵架成了家常便饭,双方互相贬低。这种双方生活方式差距太大成了一个普遍的移民社会问题。不过这种情况发生在同一时间来加的年轻新移民身上较少,因为他们地位平等,尚能共同奋斗。只要两人差距一大,婚姻出问题的机会就会增加。
移民离婚危机的原因:
一、夫妻长期分离。其中一方在原居地谋生,年长月久,各有各的生活,再一起生活便有距离,引起磨擦;
二、由于在加拿大女性移民较易找到工作,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,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倒置,影响男方自尊心和情绪,因为家庭琐事而爆发冲突;
三、女性到加拿大后自我意识觉醒,反省婚姻的意义;
四、一方发生外遇。
在加拿大这个环境下,平淡的或靠习惯来维持的婚姻极易受到挑战。传统中国家庭很多人视离婚为耻,为了下一代而勉强维持婚姻,但来到加拿大后,文化变了,个人的价值提升,社会束缚很松,移民在融入主流文化的时候,婚姻最易受到挑战。
婚姻与移民
在公民法中,列出了成为加拿大公民的基本条件,不过其中没有因永久居民的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影响其入籍。无论是主申请人(Principal)还是随从人员(Dependant),那一方先符合入籍的条件,那一方便可申请入籍。
如果来加拿大是以移民为目的,而不是以结婚为目的。离婚后如有人向移民部举报,则如果查实,有可能取消其移民资格。
对于有条件移民如"企业家移民",在主申请人条件未解除前,以及以结婚方式来加拿大在未满足条件前,离婚确实对申请公民有影响。
关于未婚夫(妻)的家庭团聚移民
未婚妻或未婚夫,可以申请移民去加拿大,与他们在加拿大的未婚配偶团聚,并在加拿大完成婚礼,在加拿大定居。未婚妻和未婚夫移民加拿大是属于家庭依亲移民的类别。这也体现了加拿大移民法的鼓励家庭团聚的原则。
在实际执行过程中,尤其是对来自中国大陆的未婚妻或未婚夫的移民申请,加拿大签证官非常注意考查这种未婚关系是否是真实的。因为,现实的情况是,加拿大驻北京使馆和香港领事馆的签证官注意到,有很多即使已经结婚的配偶,他们的婚姻关系,还是以移民为主要目的的。这种状况,根据加拿大法律,是不能够得到移民签证的。由于未婚关系,是完全由申请人自己陈述的一种未来的婚姻关系,而不是现实的婚姻关系,移民官在审查这种关系的真实性的时候,就更加特别小心。
只要是当事人能够证实这种未来的婚姻关系确实是存在着,是真实的,移民官是无权拒绝该申请人移民加拿大的申请。
以未婚妻或未婚夫的方式移民加拿大,其好处是避免了中国大陆的复杂的涉外婚姻的登记申请程序。法律规定,未婚妻或未婚夫去加拿大移民,只能是获得有条件的移民签证,该移民签证上有一个条件,那就是该未婚妻或未婚夫移民去加拿大以后,必须在三个月以内与其在加拿大的未婚配偶结婚。如果在三个月以内不完成结婚仪式,该未婚妻或未婚夫的移民身份就被取消。他或她就必须返回居住地。
当然,也有一些情况,使加拿大境内移民部的官员相信,强迫没有完成结婚手续的人返回原居住地的做法是不人道的,移民部官员也会不追究这些人是否完成结婚仪式。例如,有的未婚配偶移民去加拿大后,在加拿大的未婚配偶改变了主意,不再愿意与这个新移民结婚,这时,会使该移民处于很被动的境地。这时,有可能会举出种种理由,使移民部的官员同意他(她)继续逗留在加拿大。